為便於征管,從2008年3月1起,對個人出租住宅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出租住宅稅收征收率》征收。具體的計稅措施如下:
1.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到1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4%。
2.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超過1,000元(含1,000元)不足2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6.35%,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等。
3.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綜合征收率8.35%,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7%。
4.堤防費=租金收入×0.13%。
5.稅收優惠:
(1)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免征印花稅。
(2)個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同胞和華僑,下同)出租房屋收入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國個人建造的新房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對外籍個人出租住房征稅時,應相應降低綜合征收率。
(二)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應繳納的稅費如下:
1,房產稅=租金收入×12%
城市房地產稅(外籍個人)=租金收入×18%
2.營業稅=租金收入×5%
3.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繳納的營業稅×7%。
4.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營業稅×3%
5.堤防費=租金收入×0.13%
6.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租金收入相關費用)×20%
7.印花稅:房屋租賃合同金額的0.01%,不足1元的1元。
8.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征收。
9.稅收優惠:外籍個人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國個人建造的新房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
房屋租賃也要納稅,個人出租住宅房屋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到1,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