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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合同沒到期,解約押金退還嗎?

租賃合同未到期即終止的,終止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定金是否退還應從三個方面考慮:壹是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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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看合同雙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達成壹致。如果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第三,按照法律和慣例,壹般是提前壹個月通知房東中止租賃合同,然後結清租金。合同中沒有約定“因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不予退還定金”的,應當退還定金。

壹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但在壹定條件下,雙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來說,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應當事先了解出租人必須具備的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或理由,主要包括: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轉讓、出借給他人。

2.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遵守合同規定,累計拖欠租金、水電費等費用達6個月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房屋內設備設施,拒絕維修和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事件必須提前收回房屋自住。

7.出租房屋因地震等原因損壞嚴重,威脅居住者人身安全,應重建房管部門書面證明。

作為承租人,在下列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事先通知並與出租人協商:

1:租賃房屋嚴重損壞甚至有倒塌危險,出租人拒絕維修。

2.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已自建或自購房屋,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工作單位搬離市區或新工作單位離租住房屋較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房的。

值得壹提的是,承租人第壹原因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時,不需要對出租人進行補償。承租人因後兩種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

房屋租賃雙方的合同關系由《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和《民法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