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可延遲報廢;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使用年限可以延遲,最長不超過10年。
2.旅遊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使用年限可以延遲,最長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可延期最長5年。
4.輕型貨物和大型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
5、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8年。
6.20座以上出租車使用年限為8年,最多可延期4年。
7、帶掛車的貨車、采礦車報廢8年,可以延遲報廢,最長不超過4年。
8.起重機、消防車、鉆井車等特種車輛的使用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遲。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
10及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
11和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報廢。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延遲報廢,最長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延遲報廢,最長不超過3年。
14,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報廢年限10年。
15,輕、側、前三輪摩托車報廢8年。
16,其他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長可延期5年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