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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光伏電站審批備案流程

根據國家能源局2013頒布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自2013年8月29日起,我國光伏項目審批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光伏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條例》進行備案。備案項目符合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年度引導規模指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已落實並網條件。根據國家能源局2013發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級以下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壹、用地審批程序:

1,土地預審申請表;

2、預審申請報告(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基本情況、擬選址、擬用地規模和類型、補充耕地基本方案);

3、需要審批的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只要整合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單位申請土地登記手續

1,初始註冊:

2.土地登記申請書;

3、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或者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包括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的規劃和指導、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的確定、項目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監控和市場監管、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