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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出租人是指在租賃關系中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受益的人。承租人是指在本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物使用權,並需要根據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壹方。比如租客租房,經營者租店面等。2.權利不同。出租人有權檢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這也是為了保證出租人的財產安全。其次,如果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違法活動,可以向社區或相關管理部門舉報,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可以充分利用租賃物,不破壞租賃物,不改變租賃物的原貌和結構,不從事違法活動。承租人有權出租房屋,在沒有合同和條約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權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3.不同的義務。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使用權,並負責在使用期間檢查和維護租賃物的安全,確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未經出租人許可,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物的結構和用途。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損壞租賃物的,應自行承擔全部修復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