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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

1.租賃物的交付。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如果交付占有需要使用該財產,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該財產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如果財產的使用不是交付和占有所必需的,出租人應當使其處於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狀態。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起,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

2.在租賃期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連續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義務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使租賃物達到約定的使用收入狀態。發生質量下降,損害承租人使用收入或者其他權利的,應當維修、修復、恢復原狀。因修繕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出租人應當相應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但按照約定或者習慣由承租人進行修繕或者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除外。

3.對物品缺陷的保證。出租人應當保證交付的租賃物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處於承租人正常使用和盈利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必須適合約定的用途。

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不會因為第三人主張對租賃物的權利而無法按照合同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的義務:

1.付房租。

2.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屬於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愛護租賃財產。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允許擅自改進和添加其他東西。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1)需要修復並防止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告知的其他原因。因承租人遲延通知出租人,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時提供救濟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歸還租賃財產。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還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逾期租金,並承擔逾期期間的風險。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良、增添其他物,且不附裝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