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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咨詢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嘗試分析您的問題:

妳和房東之間已經建立了房屋租賃關系。每月第900個季度租金2700元,租期從2012年9月16到今年9月15。租約的標的物是房東的房子,房屋租賃的所有要素都具備。妳們之間的租賃關系受法律保護。

至於附加條款,根據附加條款,可以“早移1-2個月或晚移幾個月”。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固定租賃期限“2012年9月16至今年9月15”的靈活修改,同時排除了發生這種情況時妳的違約責任,不算違約。但該條款並未規定早搬或晚搬的日租金標準。提前1-2個月搬家時,租金按照實際租房時間計算,日租金標準可以推定為按照妳和房東約定的月平均租金計算。但如果是後期入住,也就是超出約定期限多住幾個月,那麽租金如何計算就有疑問,很難推斷出“每月第900個季度2700元”的約定適用,因為這是妳對“2016 2002年9月至15今年9月”租金標準的約定,不適用於2065438+。在妳和房東的溝通中,房東也表明了漲價的意向,所以從妳提供的信息來看,妳和房東還沒有就9月13以後的租金標準達成壹致。2013年9月15之後的租金標準沒有約定,現在也沒有約定。這是妳的爭議。

關於第八條,這壹條實際上是說,如果妳因為“平改房等特殊應急用房”等原因,在約定的租賃期內無法繼續租住的話,租金按照實際租住天數計算,超過實際租住天數的部分提前支付的房東會返還給妳。

關於房東是否說9月15讓妳搬走,不搬走就漲房租是違約,基於以上分析,很難說房東違約。首先,9月15是妳合同中約定的租賃到期日。其次,房東的意思是9月15以後可以繼續住,但是房租不能按原來的標準漲,漲多少沒說。因為妳的合同裏沒有約定9月15以後繼續租的租金標準,房東當然可以提出增加租金的意見。如果妳的合同裏有這樣壹句話“租賃期滿後,乙方仍按原租金標準繼續出租”,房東再要求漲租金就涉嫌違約。

關於代理費。中介費是妳為中介服務支付的報酬。簡單來說,中介幫妳找房子,妳付錢給中介。居間合同的法律關系是在法律上確立的。中介幫妳找房子。妳和房東簽訂租賃合同後,中介的任務就完成了,租賃期間妳和房東的糾紛與中介無關。當初三方合同只是說明中介參與幫妳找房子,訂立租賃合同,說明人家收妳中介費是有依據的。合同訂立後,妳要交代理費,合同訂立後人家沒理由還給妳。而且因為租期是“2065年9月16日至今年9月15日”,所以房東要求妳在9月15日之後搬出,也就是妳約定期限的結束日,房東沒有義務給妳中介費,因為約定期限到期妳沒有中介費損失。如果房東要求妳提前搬出,妳可以要求房東給妳剩下幾個月相應的中介費損失。

9月15後,妳說的搬家費和行李打包誤工費也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合同到期,如果沒有續租的約定,妳有義務搬出去,騰空房子。至於怎麽搬,找不找搬家公司,什麽時候搬,下班回來要不要請假或者擠時間,都是妳自己的事,和樓主無關。註意,在續租期間租金沒有協商壹致的情況下,房東是在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不屬於違約。

過了9月15,房東說不搬走就把妳的東西扔了不合適。房東要給妳壹個“合理的時間”搬出去,不是馬上。但這個“合理時間”通常只有壹兩天,甚至半天都是合理的,因為通常情況下,壹般人搬壹個房子都是需要時間的。而且這個時候房東也沒有理由給妳誤工費和搬家費,因為合同已經結束,房東有權收回房子。如果房東沒有留“合理時間”把妳的東西扔出去,造成損失,妳可以要求賠償。

由於還未到期,如果9月15到期後還想繼續租住,就要和房東協商租金。樓主說會漲,漲多少妳也能接受。如果能達成壹致,可以繼續租。如果漲的太多,就不能繼續租了,不得不搬家。如果協商壹致,還應明確租賃期限、到期續租時間和租金標準。

建議妳和房東友好協商。如果談判破裂,租金就根本拿不到了。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