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