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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佳木斯搬遷的幾個問題

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臨時)

第壹條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市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和市政府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條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出具相關資質和資金證明文件,其中保證金金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的30%(集團規模以上項目分期實施的,按壹期開發規模計算投資)。

三年內,凡在拆遷補償安置中因自身原因拖延搬遷、侵害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利益、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需持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核意見》方可到國土、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後,必須與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拆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五條棚戶區改造拆遷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向市拆遷辦提交下列材料:

(壹)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審批計劃;

(二)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和拆遷範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市拆遷辦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資金到賬的通知。

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由拆遷人選擇。

第七條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以70平方米為限。設置動遷安置基本戶型:壹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壹室半;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個半房間,建築面積70平米。采取基本戶型安置的原則。被拆遷人自願隨家人落戶的,只享受壹次投靠標準。

第八條拆除住宅房屋原房屋執照註明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安置50平方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按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條居民按標準公寓安置後,超出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價格每年隨市場浮動)支付面積外安置費;原住房建築面積結構差價按150元繳納;如果想增加面積,就按商品房的價格買。安置房的產權屬於被拆遷人。

原房證註明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70平方米標準戶型,不收取結構差價。剩余面積可就近安置標準戶型,超面積部分可按經濟適用房價格支付超面積安置費。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公積金。

第十條對無力全額支付上面積安置費的,設立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的保障性公寓。

因家庭經濟困難,家庭無力支付標準公寓全額安置費的,可安置保障性公寓;仍無力支付超面積安置費的,可暫按成本價租金標準租住保障性公寓,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可以支付購房款,改變產權性質。

對原住房建築面積大於保障戶型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壹條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每戶在原住房建築面積基礎上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積。對登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此基礎上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積。

享受此優惠政策者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

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當地縣(區)級政府會同民政、監察部門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對原房屋和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按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找出相互之間的差價,並要求擴大面積,擴大的面積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被拆遷住宅房屋用於經營的,被拆遷人已取得工商執照,按規定納稅,從事經營,無違法記錄,選擇變更住宅房屋的,面積在原房屋執照註明的建築面積基礎上上浮20%,並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安置。

選擇變更經營場所的,原房屋按住宅標準評估,按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戶口,常住人口與正式戶口壹致,無其他住所,且房屋符合住房標準,墻體厚度大於0.37米,具備供暖居住條件的獨立房屋,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減半計算,並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安置。

不符合上述條件且無合法產權證的房屋或違章建築,將被無償拆除。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房屋。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確定的建築等級,按先後順序搬遷,無樓層差價。拆遷順序號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並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安置用房在安置用房現場張榜公布。公示內容包括:位置、數量、樓號、樓層、面積、銷售價格、安置地塊平面圖、安置房單體平面圖等。,供人民選擇和接受咨詢。

拆遷人選定後,應與被拆遷人就拆遷安置房的地址、戶型、樓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購買價格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接受市拆遷辦的監督。

第十七條經批準改造範圍內的新建項目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範圍內進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和其他公益事業需要,經批準的新建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指定的區域內實施產權調換。搬遷時,應根據區位變化給被拆遷人壹定的優惠政策。

建國路與勝利路南段東連中山路;南至勝利路,中山路西、紅旗路東與夏虹路相連;西至紅旗路,北至勝利路,南至友誼路至浦東東路;北至松花江,東至浦東路,與友誼路相連。在這個區域,很容易遷移到這個區域的外部。按本細則規定由標準公寓安置後,也可由家庭安置。超面積部分按本細則第九條的標準支付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符合朝向,不找朝向差;如果被拆的房子放在廂房作為主房,超面積費減7%找差價。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建築設計規範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和施工,保證搬遷時間和房屋質量。合理的設計是動遷安置基本戶型建築面積在2平方米以內浮動。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以安置房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的,原安置房面積免征房屋契稅。免征部分由財政(稅務)部門和市拆遷辦* * *配合認定,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降費只能享受壹次。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價格由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確定。

第二十二條拆遷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住宅標準估價後上浮20%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符合房改條件的,應先進行房改,後進行產權變更,按本細則進行補償安置。

租賃私有房產的,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首先解除租賃關系,並按時搬遷,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租賃雙方不能自行解除租賃關系,房屋產權互換,原租賃關系繼續。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的搬遷期限以拆遷公告為準。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

被搬遷的人享受壹次性搬遷費。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執照標註的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執照上註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從事經營性的住宅用房,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按非住宅標準征收。

對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提前搬遷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搬遷安置期限為十八個月或者以協議約定的安置期限為準。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間享受臨時搬遷補貼。

住宅房屋臨時搬遷補助費按原房屋執照註明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

非住宅房屋臨時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和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給予壹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在棚戶區拆遷中,超出公告的拆遷期限不能達成協議拒絕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二十七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由市拆遷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八條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市政府指定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條拆遷當事人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在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公安部門應當予以處理。

第三十壹條本細則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和《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