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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高速拆遷土地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gt. 65438+農業部0990年2月6日發布)

第壹條為了加強果樹種苗管理,有計劃、安全、健康地發展果樹生產,保證良種良法,防止危險性病蟲害的傳播,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進果樹生產向優質高產方向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果樹種子和種苗,是指用於果樹生產的苗木、砧木種子、接穗、插條和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果樹種苗)。

第三條本辦法由各級主管果樹生產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和監督。

第四條凡生產、繁殖、銷售和運輸果樹種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五是建立完善的果樹種苗繁育推廣體系,做好良種提純復壯工作。在生產中,要逐步使用優良的品系和苗木,加強果樹品種資源的開發利用。

良種(含砧木)的選育和引進,由省級果樹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跨省推廣,國家果樹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並報農業部。未經審定通過的品種不得推廣。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從省外調運果樹種苗的,必須事先征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嚴禁從疫區調運果樹苗。

從國外引進果樹種苗,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引進的,必須經農業部批準。引進屬於省(區、市)有關部門的果樹種苗,必須經省(區、市)農業廳(局)批準。同時必須在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進行檢疫和隔離試種。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或擴建。

凡向國外提供果樹種苗的,須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經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批準。

第七條從事果樹種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力量和生產條件,經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果樹種苗生產許可證後,方準生產。同時,必須按照省級農業區劃布局指定的品種進行生產,所需砧木種子、接穗、插條等繁殖材料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八條果樹種苗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果樹種苗繁育園(圃)必須建立檔案。果樹種苗出圃前,生產單位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規格和質量檢驗,符合國家或者省種苗質量標準,並按照規定履行檢疫手續,取得種苗合格證和檢疫證明後,方可出圃和調運。果樹種苗的運輸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安排。凡沒有《果樹種苗質量合格證》、《果樹種苗檢疫合格證》的種苗,鐵路、公路、水運、航運、郵政、民航等部門不準承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果樹種苗的市場管理。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果樹種苗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種苗越界的單位和個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吊銷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法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鄉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占用集體土地,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擁有被拆遷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在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後,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暫停用地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批準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戶口和戶籍,因結婚、生育、回國、復員軍人、被外省市批準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和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就前款所列事項暫緩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用地範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範圍、中止事項和中止期限。暫停期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暫停期間,擅自辦理本條第壹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不予認可。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壹)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二)規劃批準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房屋安置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對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進行說明。到拆遷通知。

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報區、縣土地管理局批準後實施。

拆遷房屋占地面積,由拆遷人編制拆遷實施方案,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後實施;其中,舊村拆遷實施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民族鄉)和鎮人民政府審查。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範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期限不得少於10天。

第十壹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當約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壹方或雙方申請,區、縣國土房管局將作出裁決。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拒不搬遷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地拆遷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於房屋拆遷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單獨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確定。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計算方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批準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並與被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但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拆遷人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居民,對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有房的居民實施拆遷安置。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或者結合被拆遷居民的家庭人口進行安置。

其他居民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被拆遷人,可以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有條件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批準被拆遷人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並按照重置價格對被拆遷房屋給予補償。

其他居民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應依法核定,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承認。

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之前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超過控制標準的,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在宅基地上確定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文件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但確屬居民長期占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和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屬於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本辦法實施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在房屋拆遷時不予承認。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方式補償安置宅基地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拆除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自有房屋在宅基地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營業執照的,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外,拆遷人還應當適當補償因停產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拆遷占地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拆遷占地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並處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色隔離區建設、貧困山區農民搬遷和因地質災害搬遷集體土地和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房屋調換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全國沒有統壹規定,各地截留補償標準不壹。請根據妳所在地的具體規定進行搜索。壹般按照前三年平均收入補償30年。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給被征收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是給村集體的。安置補助要看集體是否安置。如果安置了,就歸集體。不安置的,退還被征地農民。具體金額請參考以下規定。

其次,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如下。如果妳想完全理解它們,請務必仔細分析它們:

壹、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第四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農用地和耕地以外的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壹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需要安置的農民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壹)征用耕地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25倍。

第四十二條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農作物產值計算。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土地被征用後,被征用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應當減免。在征用時,如果作物當年未收獲,則當年減產;已經收獲的明年會減少。

四、邯鄲市國家建設征地補償標準

邯鄲市人民政府(2000)35號文件

為加快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妥善安排被占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制定以下標準。

壹、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2、征用農用地以外的耕地(如林地、園地、草地、水面等。)和建設用地按本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按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4、專項土地補償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安置補貼

1.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和耕地以外的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平均年產值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發布的前三年產值統計數據為基礎計算。

三、如按照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支付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四、青苗補償費

從征地批準之日起,有青苗就補償青苗,沒有青苗就不補償。草補償費按當季農作物產值計算。

五、土地附著物的補償。

1,樹木在DBH估價。除特殊樹種外,5 cm以下的壹般樹種按1-5元計算;6-10厘米每株按8元計算;11-15cm每棵樹按10元計算;16-20cm每株按15元計算;21-25cm每株按20元計算;26-30厘米每株按25元計算;超過30厘米的每棵樹按30元計算。

2、果樹的計算標準。幼齡果樹每棵10元;第壹棵果樹每棵100元;果樹,每棵300元。

3.苗圃苗每畝500元,初苗每畝700元,簸箕柳、桑柳等經濟樹種每墩10元。

4.水井補償:(1),磚石井每眼500元;(2)淺水泵井每眼5000元;(3)深水電機井每眼2萬元;(4)廢棄井不予補償。如果井上設備需要拆除,設備拆除費50-100元。

5.渠道:磚、石或混凝土結構,按實際投資每年扣除5%折舊費補償;土渠按每立方米土方量6元補償。6.遷墳費:每座墳補助200元,多壹具屍體加50元。主墳埋得很深。民政部門負責處理烈士墓。7.溫室大棚拆遷補償標準:(1)磚墻體、混凝土梁、蓋板或灰框頂、采光部分角鋼框架、蓋板玻璃每平方米150元;(2)磚墻或半磚墻,木結構,草泥屋面,采光部分為角鋼框架,罩玻璃每平方米100元;(3)土墻體或半磚墻體,木結構,草泥屋面,采光部分為角鋼框架或條狀竹木混合框架,覆膜每平方米80元。(4)塑料大棚:全棚為鋼骨架覆蓋薄膜的,每平方米補貼50元;有無塑料薄膜每平方米25元;(5)拱形棚、中拱形棚每平方米20元,小拱形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築物拆遷補償標準參照《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條款

請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關於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04)238號)等相關規定。這是河北的例子,具體是這麽算的。看完妳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