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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城市形象,促進戶外廣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和戶外場所、空間設置的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設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標、展示牌(柱)、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櫥窗、霓虹燈、實物造型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根據城鄉風貌、格局、區域功能和道路特點,統壹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確保安全,並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第五條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實行特許經營。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具體負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三個國家開發(度假)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許可的審批。

縣(市)區、三個國家開發(度假)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若電工業園區、轎子山旅遊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屬地城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布局規劃第七條本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由當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

(壹)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三個國家開發(度假)區的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和規劃部門審批,經屬地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二)其他縣(市)和開發區的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批準後實施,並報市城市管理和規劃部門備案。

確需調整已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第八條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要求,根據城鄉功能、道路功能、建(構)築物使用性質和戶外廣告設施對城市景觀的影響,實行分區控制,根據不同類型的戶外廣告設施,分類控制設置密度、位置、規模、造型、色彩。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提出修改報告,評估期限不超過5年。第三章設施設置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彩、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等應當與相應的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提倡和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第十壹條下列區域和情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及其規劃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建(構)築物;

(二)在高壓電力架空線路的安全保護範圍內;

(三)侵占城市綠地,遮擋綠化景觀;

(四)利用路燈桿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照明的;

(五)利用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高架道路、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閘門等交通安全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標誌、公共亭、公共客運站臺、市政設施和交通指示設施以外的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七)利用住宅小區和單位的圍墻、圍欄;

(八)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和新建、改建建(構)築物未預留廣告位的;

(九)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的使用,損害公眾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的;

(十)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柱式戶外廣告;

(十壹)在建(構)築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十二)在櫥窗內張貼印刷品廣告,或者在櫥窗內堆放雜物;

(十三)跨越道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十四)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