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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整系數根據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公租房租金標準應低於同類地段同類房市租金標準,但不低於70%,以保證建設資金能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實現良性循環。

第四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每年調整並公布。

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確定,並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於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四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所租住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三個月過渡期,期間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屆滿後承租人仍拒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查仍符合條件的,應當續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統壹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作為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僅向承租人開放。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改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壞或者破壞房屋及配套設施。損壞、破壞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及時支付租金和因使用房屋而產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或拒不支付的,按合同處理,也可通知其所在單位,直接從其工資收入中扣除。承租人拒絕支付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先行承擔擔保責任,然後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歸還個人財物,通知出租人驗房並辦理退房手續。

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可以提前退房。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狀況變化超出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並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結果作出延長、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從次月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1)承租人購買、贈與、繼承或出租其他房屋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的城鎮住房保障;

(三)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超過6個月的;

(五)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或者經敦促後拒不退出的;

(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便捷、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