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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市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在生產生活中廣泛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燒、中毒危險,容易造成人身傷亡的設備和設施。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如下:

(1)鍋爐(包括常壓鍋爐);

(2)壓力容器(包括各種罐車、氣瓶、氧氣瓶);

(3)壓力管道(包括裝有易燃、有毒介質的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供熱管道、入口壓力為0.1MPa及以上的燃氣管道、裝有液化氣的管道或裝有甲、乙類火災危險物質和有毒或腐蝕性液體的工業管道);

(四)起重機械(包括電梯、自動扶梯、索道、塔式起重機、汽車吊、電梯等。);

(五)廠內機動車輛(叉車、電瓶車、礦用自卸車、挖掘機、推土機、攤鋪機、軌道車等。);

(6)大型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包括大型滑板車、小滑輪、單軌、兒童火車、旋轉運動、小型賽車和水上遊樂設施等。);

(七)高層建築、工礦廠房、煙囪和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

(八)其他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機械設備。第三條凡在鞍山地區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和改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規定。第四條鞍山市勞動局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的綜合管理和安全監察。消防、環保、城建、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管理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內部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綜合管理第五條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儀表、備件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單位,取得相應資質後,方可承接或承接業務,並接受鞍山市勞動部門的年度審查。

設計單位應當對其設計的特種設備產品以及鍋爐房、易燃易爆場所、有毒易燃壓力管道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蓋章後方可實施。第六條制造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產品、安全附件、防護裝置、儀表、零部件等的安全和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由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專業檢驗單位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從本市其他地方銷售的特種設備產品,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必須具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檢驗單位出具的監督檢驗合格證明,方可進入市區使用。

凡經銷特種設備產品和安全附件、防護裝置、儀表、閥門、零配件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征得市勞動局同意,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其他手續。第七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前,安裝維修單位必須持相關技術資料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並按照有關規定,經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專業檢驗單位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條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新產品、新材料在批量生產前必須進行試制和鑒定。新產品的鑒定必須有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參加。第九條新建液化氣站、乙炔廠、制氧機、冰櫃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經過鞍山市勞動、消防部門的審查,工商部門才能辦理營業執照。第十條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和修理的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校對人員、焊工、無損檢測人員、質量檢查員、砌築專業人員、機電安裝修理人員等專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勞動部門頒發的證書,方可操作。第十壹條進出口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條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的數量及其安全性能要求,配置壹定數量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其專業人員應經市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同時,要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記錄制度。第十四條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的檢驗周期向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經營。逾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第十五條鍋爐司爐工、焊工、起重工、電工、水質化驗師、制冷工、液化氣站充裝工、罐車司機、押運員、電梯操作工、企業車輛司機、大型遊藝機操作工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