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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是事故車強制保險。肇事者不拿錢怎麽辦?

特種車輛運行中發生事故致人死亡。

2013年3月25日,李為自己的重型特種作業車輛(吊車)辦理了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2008年5月65438+8日,李在工地操作吊車時,不慎將同在工地作業的張落水。張被送往醫院搶救,後於當日因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調解,李某與張家人達成賠償協議,李某賠償張家人40萬元。

李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賠付了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吊裝責任險65438+萬元,但拒絕賠付強制險。李隨後訴至法院。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該車輛為特種車輛,事故並非發生在道路上,不屬於交通事故,故拒絕交強險賠付。

妳支付強制保險嗎?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重型特種作業車屬於特種車輛,事故發生在施工現場而非道路上。專車在運營過程中是否應該發生責任事故?

2012修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因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保險立法意在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投保,讓保險人承擔和分擔社會風險,確保機動車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賠償。

特種機動車,包括重型特種作業車輛,在路上的時間明顯少於工作時間。如果將這種特殊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排除在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之外,這種特殊機動車的受害人獲得強制保險救濟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強制保險的投保目的就難以實現。這樣的結果顯然不符合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

事實上,保監會在2008年2月5日對江蘇省徐州市九裏區法院出具的《關於適用交強險條例的復函》中回復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於升降的專用機動車發生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本條例執行。據此,如果起重專用機動車在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害,可以參照適用該規定。專用機動車輛的被保險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後,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本案中,李某駕駛被保險車輛進行起重作業致被害人張某死亡,已對張某家屬進行了賠償。當然,他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範圍內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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