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主體: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是審計的第壹當事人;
審計對象: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資產的代管者或經營者,是審計的第二方;
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履行審計職責的單位或個人,是審計的第三方。
審計三個基本要素的關系:壹般來說,第三方是財產的所有者,第二方是資產的保管者或經營者,兩者之間存在經濟責任關系。甲方的審計機構或人員在產權人和受委托的管理或經營人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應對雙方負責。它不僅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信息進行認真審核,還要向授權或委托的審計人員(即產權所有者)提交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委托管理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