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的,可以書面通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搬離。如果對方仍不搬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房屋。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733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雙方應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3.合同的標準和內容必須合法。
合同雙方必須互相支付。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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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33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民法典》第734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