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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標準應用指南

租賃標準應用指南

租賃開始日期和租賃期限開始日期

本法第四條和第十壹條規定了租賃開始日期和租賃期限開始日期。

租賃開始日期是指租賃協議日期和租賃雙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的日期中較早的日期。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確認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租賃期起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的日期,表示租賃行為的開始。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初步確認租賃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出租人應當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無擔保余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初始確認。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壹)融資租賃的認定標準

本準則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租賃期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這種情況通常是指出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這在租賃合同中已有約定或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

(二)經營性租賃的標準。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性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但沒有優先購買權。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初始確認

根據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並記錄無擔保余值;最低租賃付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和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按照上述規定轉出租賃資產,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存在差異的,計入當期損益。

實際利率法在融資租賃中的應用

(A)未確認融資成本的分配

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承租人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應當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的不同入賬價值,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采用不同的分攤比率。

(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

根據該準則第19條,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進行分配。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融資收入。

出租人采用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應當以租賃物所含的利率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利率。

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

承租人:使用權資產、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租賃負債。

註:租賃期當月計提折舊(確有困難的次月),借方科目按其性質判斷。

資產使用權減值準備壹經提取,不可轉回。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資本化。

出租方: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應收款項、融資租賃應收款項減值準備和租賃收入。

註: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減值為“信用減值損失”

對於日常經營活動為租賃的企業,其利息收入和租賃收入可以作為營業收入列示。

《租賃準則應用指南》分四個部分進行分析。首先要明確租賃開始日期,另外就是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準。因為篇幅問題,剩下兩點可以看上面的詳細解釋。這篇文章將在這裏告訴妳。更多精彩內容請持續關註網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