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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服務費

法律解析:租賃費是指企業以租賃方式租入的營業場所、運輸工具、倉庫、低值易耗品、設備等支付的費用。但不包括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固定資產、包裝材料等的租金收入。,屬於企業對外出租,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租賃費用不能沖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