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違約金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2.壹般來說,相當於壹個月的房租;
3、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可按合同約定或租金總額的20%賠償;
4.當事人可以根據違約情況約定實際損失的數額,損害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情形如下:
1.房屋租賃協議期滿,出租人按約定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期滿前,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難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有另壹套房屋,所租房屋長期閑置,無法物盡其用;
4.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損壞出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拒絕維修或賠償的。
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應註意的問題: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會涉及到房東在簽約後提前收取幾個月租金的問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作為違約金。其實押金並不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2.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相關附屬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押金的設置是為了保證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夠得到賠償;
3.租賃關系正常終止,或壹方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只要不損壞租賃物,押金應予退還;
4.除租賃合同雙方明確約定外,壹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約定金額以定金為準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580條
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