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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種方式

(1)轉賬

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是壹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需要強調的是,轉讓只能發生在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之間。(2)分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承包的土地使用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人應根據分包時約定的條件對分包人(原承包人)負責。

分包雙方根據當前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分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承包方取得使用權時的剩余期限。原承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不終止。(3)立交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出於各自需要或者為了便於耕種經營的目的,通過自願、平等協商,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同時互換相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換地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原承包方承擔,也可以隨換地壹起轉讓,但如果轉讓,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這種流轉交換模式對於改變地塊碎片化、實現土地合並意義明顯,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整理和規模化經營。互換也是壹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其流轉操作程序與轉讓方式基本相同。(4)持股

股份制是指為發展農業經濟,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按股分紅。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願入股是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土地的規模經營。同時,由於這種聯盟建立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更容易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基於效率和收益。這種方式可以使農民獲得土地資本和勞務的雙重收入,有效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增加農民收入。(5)租金

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人(承包人)承擔責任。

租賃引起的主要關系中,有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屬於用益物權關系;承包人(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屬於債權關系。由於租賃權屬於債權,除非出租方同意或合同中有相關許可協議,否則出租方不能將租賃農地的使用權轉租。(6)其他方式

抵押、繼承、代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屬於農地流轉範疇,但這些方式比較特殊,抵押方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