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範圍
《物權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由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保護
《物權法》第壹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