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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合同的終止條件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限期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壹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指勞動合同沒有期限,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質上是壹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內,勞動者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理,勞動者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