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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財產造成損害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租賃物如有損壞,因承租方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承租方應承擔損壞責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租賃物損壞的,由侵權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非因承租人責任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租賃物損壞的,出租人應承擔損壞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12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