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後,出租人以承租人的名義收費並開具租賃發票;
2.或者出租人向房產所在地地稅局申請,地稅局代為開具;
3.開具發票時應提供租賃合同、業主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發票應按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個人房屋租賃發票的優點:
1.常態化交易:通過開具發票,使租賃雙方的交易行為常態化,有助於避免不透明交易產生的糾紛;
2.便於財務管理:對於承租方來說,租賃發票是其財務報銷和賬務管理的重要憑證;
3.權益保障:發票作為法律認可的憑證,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4.促進納稅遵從:開具發票有助於個體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促進納稅遵從,避免因偷稅漏稅而受到處罰;
5.提升信譽:個人出租人可以通過開具發票來提升自己的信譽,吸引更多的租客。
綜上所述,個人住房租賃發票的開具方式有出租方開具或承租方支付租金後地稅局開具,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並按規定開具。個人住房租賃發票的優勢在於規範交易,方便財務管理,保護權益,促進納稅遵從,增強公信力。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