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主要以商品房項目實物配租為主。
通知中明確,商品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旨在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構建供應充足、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配建的公共* * *租賃住房以商品住房項目實物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
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Xi安商品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市府辦〔2065〕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Xi商品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選擇公租房模式後,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與市住建局簽訂《商品房項目實物配租公租房協議》或《商品房項目集中配建公租房協議》。
本通知自9月24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出讓住宅用地並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選擇配建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或集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易地建設應繳納建設資金。
Xi商品房項目公租房集中建設範圍為新市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禪通區。
西鹹新區區域出讓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參照本方案執行。
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租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宗地住宅建築面積15%的比例配置。選擇集中建設的公共* * *租賃住房,采取繳納建設資金的方式集中建設。
新出讓的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該宗地住宅部分出讓價格10%的標準執行。
宗地使用性質由非住宅調整為住宅的,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轉讓價格的10%標準執行。
土地規劃指標調整。如調整前已建公租房(含調整前不需建設的公租房),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舊規劃條件下土地住宅部分轉讓差價10%的標準執行;調整前未分配公租房的,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房屋轉讓價格10%的標準執行。
對已出讓住宅用地並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公租房配建實物配建商品房項目協議》的商品房項目,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該宗地住宅部分轉讓價款10%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