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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租房需要註意哪些手續?我該怎麽處理?

租房子要註意很多程序。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帶來很多麻煩。那麽日常生活中應該如何正確辦理租房手續呢?租房需要註意哪些手續?

壹、房屋出租過程中的合同內容。

應包括房屋的具體情況和房屋的具體位置。

合同上寫的明宅的確切位置,比如某條路上的某個房間;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單說明壹下住宅房屋的墻面、門窗、地面、吊頂、廚衛的裝修,等等。

雙方信息

在簽訂合同時,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以及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住房使用

房屋用途是供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租;房子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也可以包括其他用途,比如。

租賃期限

在租房過程中,由於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需要有壹個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而另租其他房屋。期限過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如果承租人想搬出,但找不到合適的新住所,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

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

出租人的責任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

轉租協議

有些租客租房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想到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方式,避免糾紛處理困難。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

(1)時限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的,視為無限期租賃(有權隨意解除)。

(二)出租人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從租賃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

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的義務

租賃物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進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經出租人同意,租賃物可以轉租給第三方。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總之,在租房的過程中如果不註意壹些重要的程序,只會給我們帶來壹些不必要的損失。所以要合理辦理出租手續,實現交易的安全性,帶來更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