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出租人將不動產出租給不同的承租人,承租人在使用收益性不動產時,影響不動產相鄰所有人的利益,侵害相鄰所有人的行為時有發生。《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租賃或者使用相鄰不動產,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據此,出租房屋的相鄰所有人因承租人使用收益而遭受損害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在具體案例中,首先要確定責任主體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賠償義務人是“不動產權利人”。權利人是否包括使用收益性房地產的承租人?相鄰權發生在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之間。為了合理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壹方可以要求相鄰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壹定的限制。因此,我們應當認為權利人不僅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還包括通過租賃關系合法使用不動產的承租人。相應地,相鄰權的義務人也適用於用益物權人和承租人。因此,“不動產權利人”包括承租人。承租人為了充分保護相鄰權利人的權益,在租賃房屋的使用中侵害相鄰權利人,使其遭受損失。相鄰權利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全部損失,也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全部損失,可以選擇其壹。
其次,要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關系。因出租人過錯侵害相鄰權利人的,承租人應當在相鄰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賠償相鄰權利人的損失,賠償後,承租人可以出租人過錯為由向出租人主張賠償。同樣,承租人違反約定或者不合理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後,可以向承租人追償違約賠償金。承租人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時,不僅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提前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綜上所述,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相鄰權利人的賠償責任不是真正的連帶責任,由最終有過錯的壹方承擔最終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