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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北京開租車公司,需要哪些前置審批手續(個人出租)?

汽車租賃公司的條件根據《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必須具備下列技術經濟條件: (壹)汽車不少於20輛,汽車價值不低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為新車或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在用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二)必須有不低於價值5%的汽車和車輛。(三)有固定的經營和公共場所,停車面積不小於正常持有的出租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四)有必要的業務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應當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五)具有法人資格。程序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持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企業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經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二)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四)按照核定的數量購置車輛,出租車輛到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營業性道路運輸證。”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司名稱預登記。經審核的名稱不重復且適用的,將發送《名稱預先註冊核準通知書》。2、然後憑此證到市交通部門辦理《道路交通經營許可證》。3.取得許可證後,可攜帶身份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驗資報告到工商部門進行最終審批。汽車租賃公司註冊資本2人及以上,有限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以上,1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預登記公司名稱。經審查名稱不重復且適用的,發給《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然後憑證使用到市交通部門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可以攜帶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驗資報告到工商部門辦理最後的審批手續。目前租車公司對註冊資本沒有限制,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3萬元。但不排除地方政府有這方面的具體要求。詳情請咨詢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