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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組織和個人。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相關的活動,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由海澱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怡園、德勝園、石景山園、永和園、通州園、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組成。第四條示範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服務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堅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建設成為深化改革的先行區、開放創新的引領區、高端要素集聚區、創新創業的聚集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第五條示範區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重點,營造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環境,創新組織模式,建立和完善以項目為載體、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第六條示範區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示範區與行政區域的協調發展、各類創新資源的配置,以及示範區R&D和生產生活的需要。第七條示範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依托各園區特色產業基地,培育發展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示範區將重點建設中關村科學城、未來科技城等海澱區和昌平區南部平原區組成的北部R&D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以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興區整合後空間資源組成的南部高技術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制定創新發展戰略,提升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壹批具有全球影響力和國際知名品牌的創新型企業。第九條鼓勵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體制、制度和機制在示範區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服務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示範區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具體工作。第二章創新創業主體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在示範區內依法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從事創新創業活動。

在示範區內申請設立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可以申請籌建登記。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直接辦理籌建登記,並將籌建登記情況告知相關審批部門;企業經批準後,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籌建期為壹年,籌建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籌建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外,以指定的集中辦公區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示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可根據發展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組織形式;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隸屬關系。第十二條鼓勵科技人員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在示範區創辦企業。

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科技成果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全體投資者協商約定,但國有資產出資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可以其全部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股權和債權作價出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中國公民作為自然人,在示範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審批機關批準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

創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以根據投資方的協議分期到位。第十三條在示範區內設立企業,以現金方式進行首次出資或者增資的,可以以銀行出具的企業出資證明書或者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證明;以非貨幣價格出資的,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以作為驗資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示範區內設立的企業章程、合夥協議實行備案制度。第十四條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組織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