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租賃期限不明確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