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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和上訴的區別

投訴和上面的投訴有什麽區別?妳清楚地知道嗎?以下是我整理的請願書和呼籲書的區別。

請願和上訴的差額是1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刑事第壹審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文書。

信訪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民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查案件的訴辯。

兩者的區別僅僅在於,上訴是針對壹審判決或裁定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是不服第二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上訴。

民事上訴範本2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某,女,19xx年3月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 *辦事處* *村63號。

被上訴人(壹審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 *市* *區渤海五路62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4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 *市* *區新華街中國建設銀行宿舍。

上訴人不服* *區人民法院於7月4日作出的(20xx)*民楚兒字第422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壹、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故意偏頗。

(1)20xx年7月9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上訴人魏某某將渤海國際廣場A1-C59號房屋出租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期自60tx年7月至20xx年7月9日。

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壹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壹審法院還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李某某應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被上訴人李某某壹直在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至20xx年7月4日,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五天,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使用該房屋的壹年期間,該房屋的受益使用權在李手中,李壹直正常經營。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但被上訴人李某某壹直未將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壹直在使用所得款項。

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壹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000元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中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始終貫穿著法律的壹個基本原則,即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的目的是彌補受法律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損失,將法益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

但法律嚴禁當事人獲取法外利益。具體來說,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壹直在使用該房屋,至今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壹年房屋租賃合同已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支付相應對價。但壹審判決無視這壹事實,作出錯誤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判決。

(2)壹審判決曲解法律,適用法律有錯誤。

司法的目的之壹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是解決糾紛和停止糾紛,根據法律兼顧各方的合法權益,盡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於同壹事實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本原因是被上訴人高某某無權轉租。壹審判決不能拆解基於同壹事實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如果壹審判決正確,還應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

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不是本案當事人,也是壹審被告,但壹審判決回避了這個問題,人為拆解了原本密不可分的法律關系,明顯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結合* * *法院(20xx)濱民二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並未判決被告人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壹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較為明顯,不能采信。

二、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壹審立案時間為20xx年8月,作出判決時間為20xx年7月4日,審理期限近壹年。

但壹審判決於20xx年7月4日作出後,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達上訴人,拖了7個月。程序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心中消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規定,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第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壹審判決嚴重違反程序,導致實體裁判不公,法律公信力喪失。希望二審法院對此高度重視。

綜上,壹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20xx年2月25日

刑事申訴範文3

申訴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

申訴人李xx對xx中院作出的第19xx 112(19x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的項目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並依法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和理由

19xx年9月3日,xx省xx縣人民法院以(19xx)xx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我故意傷害罪。xx,判我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醫療費5000元。

我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19xx 16月12日以(19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人於20xx年3月5日從監獄獲釋。

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定罪證據不足。

上訴理由如下:

壹、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性質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壹拳打中被害人張xx左眼,致張倒地昏迷。”這與案件事實不符。

事實上,受害人與投訴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19xx 65438+10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到投訴人家裏討債,但投訴人因生意虧損實在無力償還,承諾有錢就還。

但張xx在投訴人家裏砸家具,投訴人阻攔時,張xx對其拳打腳踢。投訴人只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打了回去。受害者被打後並沒有昏迷,而是逃跑了。

以上事實,有鄰居趙xx、周xx當時在場的事實可以證實。

但無論是壹審判決還是二審裁定,都沒有認定案件原因和被害人有過錯的事實。

原告認為,在受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原告為了保護財產權和人身權,采取了正當防衛行為。雖對被害人造成輕傷,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性質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原裁定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院出示的證人證言相互矛盾,甚至同壹證人兩次作證的內容也相互矛盾。

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采信了上述針對申訴人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證人趙xx、周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無故不予采信,故作出的裁定證據不足。

第三,原裁判量刑極重。

退壹步說,即使投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也應該因為防衛過當的情節而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法院判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上限,這顯然是壹個很重的量刑。

綜上,申訴人認為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我院特此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開庭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我在此傳達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

1.1份原判決、裁定。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村6號、8號、11號、13號。

投訴人李xx

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