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