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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幾年後能把員工送去充分就業嗎?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派遣員工全員就業的概念,只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的概念。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務租賃、員工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然後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相同技能和勞動熟練程度的勞動者,不論性別、年齡、民族、地域等差異,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會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了兩種價值取向:保證按勞分配原則的貫徹,即同工同酬。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

勞務派遣-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