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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保障性租賃房籌集條件宜昌市公共租賃住房購買政策

總體要求:保障性租賃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新建、非居住存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房,單套建築面積以30-5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閑置存量房轉化為保障性租賃房,單套建築面積上限可適當放寬。保障性租賃房應當全裝修交付,配備基本生活設施,具備“拎包入住”條件,符合《集中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等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導則要求,並在外觀設計上統壹標註。

項目要求:

01

非住宅存量房改造。包括將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酒店、工廠、倉庫、科研教育等用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賃房。

(1)改建前應依法取得土地,房產證或其他權屬材料、消防驗收、竣工驗收等手續齊全,無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轉移登記限制。有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當征得相關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房子裏沒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

②擬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經營期限不得少於8年,經營期限不得超過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設計使用年限。

③改造前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消防安全評估,符合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合並或相鄰進行改造,不得利用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築進行改造。改造規模不少於30套,項目總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

(4)根據《宜昌市保障性租賃房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建設方案並通過專家技術論證。

02

閑置存量房改造。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住房,未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任務的城中村安置房,其他住房將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

(1)改造前應依法取得土地,房產證或其他權屬材料、消防驗收、竣工驗收等手續齊全,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轉移登記限制。有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當征得相關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房子裏沒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

②擬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經營期限不得少於8年,經營期限不得超過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設計使用年限。

③以整棟、整單元或整層為基本改造單元,原規劃設計中的最小單元按現有戶型進行改造,不改變原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改造規模不小於30套。

(4)根據《宜昌市保障性租賃房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建設方案並通過專家技術論證。

03

新增非住宅存量土地。包括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利用市區、靠近工業園區或者交通便利的區域進行集體建設,利用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按照規定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鼓勵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統壹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房。

(1)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等民主程序批準;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的,應取得並提交其批復。

(2)集體管理的建設用地上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應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或民主決策通過。

(3)工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房,以宿舍型為主,不得建設成套住房。

(4)建成後的保障性租賃房應為整棟、整單元或整層,建設規模原則上不低於30套。

⑤根據《宜昌市保障性租賃房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建設方案,並經專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