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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出租給他人嗎?

公租房不能轉租給他人。公共租賃住房是國家提供的有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適用於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承租人擅自轉租、調換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個人對公房沒有產權,只有租賃權,所以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在我國,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產權屬於政府,是指政府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租給申請人居住,但不賣給申請人,因此承租人不能轉讓或繼承。如果是經濟適用房,可以轉讓和繼承。

公共租賃住房是公共租賃住房的簡稱,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方負擔得起的價格租給新入職的員工,包括壹些剛畢業的大學生,也包括壹些退休人員和殘疾人。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