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發商在銷售住宅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照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給所有住宅業主。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的產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協議轉讓停車場使用權,簽訂的協議也應該無效。
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車位使用權的,應當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才有權決定地下停車場車位的使用權。
3.地下停車場由人防工程改建。雖然面積沒有分配給所有業主,但開發商沒有權利。《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和公共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