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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9)

第壹條為促進徐州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規範住房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已取得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短期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公有住房租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統籌協調、組織領導,將房屋租賃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第四條市住房租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住房租賃政策,建設住房租賃信息平臺,發布住房租賃價格和數據監測,對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房屋租賃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第五條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出租屋管理工作,並提供出租屋的相關信息。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住房租賃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房屋租賃、房地產登記、市場監管、稅務、物價、公安、教育、住房公積金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共享機制。第八條房屋租賃信息平臺應當定期發布房屋租賃經紀機構、經紀人、房屋租賃企業、供求關系等信息;為租賃當事人提供網上合同簽訂、備案、公積金提取、住房補貼申請等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服務。

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當核實房屋的真實性。第九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面積不得低於五平方米。第十二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房屋的地址、面積、房間數量及附屬設施;

(三)租賃目的和期限;

(四)租金及其交付方式;

(5)房屋修繕責任;

(六)轉租協議;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到人民政府和房屋租賃主管部門設立的政務服務窗口或者房屋租賃信息平臺進行登記。通過房屋租賃經紀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的,由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登記備案。

出租人或者租賃經紀機構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登記。

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或經紀機構應在十五日內辦理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註銷手續。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租住他人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主授權出租或者同意轉租的證明。

報名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房屋租賃信息平臺核實的房屋,可以不提供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五條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房屋租賃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出具房屋租賃登記證明;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補正後予以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