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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特點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廣泛應用於工商業等各種經濟活動中。它反映了法律上的商品交換關系,是經濟合同中常見的合同。不僅具有經濟合同的壹般特征,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客體是產品或商品。工礦產品是指工廠或礦山生產的產品。工廠生產的產品,如鋼材、機床、汽車、洗衣機、冰箱、電視機、自行車、布料等輕重工業產品;礦山生產的產品,如鐵、煤、銅、鉛、錫等產品。商品是指為交換而生產的產品,即可以買賣的商品。

2、產品或商品的購銷轉移,是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轉移。所謂所有權轉移,是指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集體企業之間的購銷合同。供方交付產品或商品時,由於經濟合同,供方將財產所有權(即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轉移給需方,需方取得所有權,供方失去所有權。所謂經營權轉讓,是指國有企業之間的購銷合同。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全民。因此,供給方交付產品或商品時,只是將財產的經營權轉讓給了購買方,購買方取得了經營權,供給方失去了經營權,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這壹基本法律特征,與財產租賃合同等其他種類的經濟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財產租賃合同只是暫時轉讓財產的使用權;倉儲合同只是暫時轉移財產的占有權;貸款合同轉讓的是壹定數量的貨幣,而不是產品或商品;技術轉讓合同轉讓的是智力成果,而不是物質財產(產品或商品)等等。可見,轉移產品或商品的所有權或經營權是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雙方都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壹定的義務,是典型的兩方合同。

4、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貫徹等價交換原則,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5.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的,因此也是典型的允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