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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主人可以強行趕走戶口本上的其他人嗎?

戶主可以辦理戶籍遷移手續。或者辦理戶籍手續。

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