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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過期可以在12123上辦理嗎?

法律分析:

1.優化駕照考試內容和流程。

調整小型自動擋汽車考試內容,取消第二科目考試“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項目。考試項目由5項減少到4項,更加貼近實際駕駛要求,減輕考生考試負擔;調整考試的預約時間。報考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科目三考試間隔時間由科目壹考試合格後30日調整為20日;駕駛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間隔時間由40天調整為30天,減少等待時間;小型汽車異地分科目考試允許申請變更考試地點的次數由1次調整為不超過3次,更好地滿足了群眾異地考試需求。

2、試行機動車駕駛證電子化

天津、成都、蘇州試點發放機動車電子駕駛證。駕駛人可通過全國統壹的“交管12123”app申領電子駕駛證,在辦理交管業務和接受執法檢查時使用。拓展客貨運輸、租車、購買保險等社交應用場景,為駕駛員提供線上“亮證”“明碼”服務,效果更好。

3.方便老年人辦理交管業務。

適應我國老年人口數量快速增長趨勢,提供線上線下溫馨服務,優化線上代理服務。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使用親友的“交管12123”APP賬號,親戚會在線辦理機動車牌照和駕駛證業務。優化窗口服務流程,推動在車管所等公安交管服務窗口設立老年人辦理業務綠色通道或專門窗口,鼓勵為老年人提供免費代辦服務。

4.方便卡車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積極推進全市貨車24小時禁行清理工作。除城市核心區等特殊區域的個別道路外,其他道路為貨車預留時間窗口(危險品運輸車、工程運輸車除外),每日允許通行時間原則上不低於6小時。如確需貨車在限行時段通行路段,將進壹步簡化申請手續,通過“交管12123”APP或當地交管APP、四城市公共服務號申請電子通行碼。

5.緩解城市老舊小區居民“停車難”問題。

在城市舊居住區周邊選擇有條件的支路,劃定夜間、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允許停車的路段,明確停車時間和停車要求,設置相應的交通標誌標線,允許車輛臨時停放。

6.退役士兵換發駕駛證很方便。

推動與軍隊有關部門建立駕駛證信息聯網核查機制,方便軍隊和武警駕駛證更換地方駕駛證,實現信息自動核查比對,避免往返核查,提高工作效率。軍人在部隊的駕駛經歷和駕駛經歷可以連續計算,可以更好地服務和保障退役士兵的就業和駕駛。

7、為因公出國(境)人員延期換發駕駛證提供便利。

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出國(境)人員不能回國(境)的,可及時申請換發駕駛證、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也可委托國(境)內人員申請延期。2021年底前因未及時換發、驗證而被註銷駕駛證的,可在回國(入境)後6個月內正常換發、驗證駕駛證,恢復駕駛資格。

8、試點二手車交易登記信息網上傳遞。

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在天津、太原、沈陽、上海等20個城市試點實施小型非營運客車二手車交易“跨省登記”,實行車輛交易壹地登記、檔案電子化網上傳輸,方便群眾在車輛過戶地直接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無需兩地往返,更好地促進二手車流通。

9、實行網上委托辦理交通管理業務。

辦理機動車登記、更換駕駛證、車輛號牌等交管業務時。,申請人不方便當場辦理的,可通過“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無需出具紙質委托書,減少證明材料。

10,實行機動車抵押信息網上核查。

積極推進公安交管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聯網,簡化抵押登記手續。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在全國信息系統中統壹留存的,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時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需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和主合同。

11.全面實施機動車強制保險信息網上核查。

在部分省份機動車強制保險信息聯網核查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公安交管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機動車強制保險信息共享,實現全國範圍內辦理交管業務時強制保險信息聯網核查,群眾無需提交紙質強制保險憑證。

12,網上查閱實驗性交通事故證據材料

在開展交通事故處理進展和結果網上查詢的基礎上,上海、江蘇、山東、廣東、重慶、四川六省(市)的實驗證據材料可網上查閱。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認定書後,可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和“交管12123”app查閱、復制交通事故現場圖和調查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九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兩個月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失效。

機動車遺失申請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機動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辦理登記。

第十壹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對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和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機動車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