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