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園林、環保、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市政工程設施。第五條鼓勵外商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按照本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七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第八條在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維護和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管理第九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各類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舊城改造區和開發區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納入舊城改造區和開發區的綜合開發計劃,並配套建設。第十壹條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
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梁、涵洞、隧道的各類管線,必須遵循先地下後地上的建設原則和市政技術規範,與城市道路、橋梁、涵洞、隧道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設施,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參加方案的聯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第十三條承擔市政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或者施工任務。第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為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後1年。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保修期內的道路質量,確保設施完好、排水暢通、路燈明亮。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路肩、邊坡、堤岸、溝渠、擋土墻、堤岸、街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和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建設預留用地。第十六條市區道路範圍內的鼓浪嶼,由鼓浪嶼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各區寬度小於3.5米的其他城市道路,由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居住區內寬度小於3.5米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和維護。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養護。第十七條城市道路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壹)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汽車;
(二)履帶車、鐵輪車和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警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在非指定道路上試制動機動車的;
(四)損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五)擅自拆除、遷移、遮擋、改動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和設備;
(六)其他損害和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交警部門聯合聽證同意後,由市政管理部門發放占用許可證。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並按照批準的面積、期限和用途占用。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立即拆除占用的道路,清理場地;道路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由城市道路養護單位修復,修復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第十九條因集貿市場需要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警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封閉用於集貿市場的城市道路,由市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養護標準負責養護,並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市場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