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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標準是什麽?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支付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營業用房按實際營業用房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00元;生產、辦公、倉儲建築按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補償70元。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按照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那麽,停產停業損失到底是什麽呢?綜合各地辦案經驗,大致如下:

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範圍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經濟損失,是指被征收人因停產停業而失去獲取利潤的機會,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被征收人的利潤損失;第二,由於搬遷而必須發生的壹些費用。

壹般來說,房屋征收活動中因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補償範圍壹般包括以下八項:

(1)設備、儀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及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的費用,搬遷過程中的損壞和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成品、半成品或商品在搬運過程中的毀損成本;

(四)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含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基金和各項保險等社會資金;

(五)企業關閉或者解散後職工的安置費用和經濟補償;

(6)為特定商業環境設計的裝飾品的報廢和損壞費用;

(七)重新申請或者變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八)因解除房屋租賃關系造成的租金損失、違約賠償金或者承租人安置費用。

上述經濟損失和費用不壹定同時發生,因此在具體賠償案件中,應根據其具體的損失項目和損失情況確定賠償範圍。

擴展數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