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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壹個企業的使用權出租給另壹個企業,損害承租方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目前,我國存在大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擅自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現實。按照現行法律,還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擅自出租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取得經營性用地要謹慎,盡量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設立鄉、村民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由上可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現實中,土地承租人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種做法不妥,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雙方簽訂的土地租約也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特殊情況下確需租賃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被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賃手續:

(1)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對租賃土地現狀、規劃用地性質、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租賃土地使用權;

(3)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後,承租人可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另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取得。但是,這種方式會面臨其他壹系列問題,如整個產業轉型、債務重組等,需要解決用地問題。其次,可以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的現有房屋來實現獲取生產經營場地的需求。與前壹種方法相比,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需要註意的是,現有的建設用地和地上房屋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違法批租土地的後果:第八十壹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非法占用土地的後果: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