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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租賃備案證明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沒有租賃登記證,就是房屋租賃沒有登記。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向租賃當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沒有租賃備案證明,說明這個證明沒有辦理過。申請人提交的房屋租賃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壹致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啟動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房屋租賃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