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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去世房子會被收回嗎?

視情況,或* * *與使用人,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房屋所有權人或* * *與使用人可繼續居住使用,但應與產權人辦理新的租賃或使用合同,變更合同主體。公有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死亡,無共同承租人或共同使用人的,產權人可收回房屋,另行處置。

公房又稱公房、國有房,其性質是房屋使用權。公房沒有產權人,產權人只有租賃權。戶主去世後,租賃權可以轉到他人名下。協商不成的,由出租人從已在此地登記的* * *居民中按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在此地居住年限、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在此地居住年限根據別處住房情況確定)。

申請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原租客是同壹戶籍的家庭成員。原租客同居兩年以上,有其他住房。或者生前沒有同居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上述情形外,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公房根據產權人的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1,是直管公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房屋,大部分由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和修繕,少部分房屋免於出租給單位。

2.由單位自行管理。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俗稱企業生產。

3.公有住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居住使用的住房。通常前兩種都可以上市交易,在北京交易壹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時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分期購買房屋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