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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退出現役的軍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委)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有復發性慢性病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治療,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壹是殘疾退伍軍人生活待遇政策

1.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先後25次提高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2018年8月1以後,因戰、因工、因病年壹等標準分別達到80140元、77610元、75060元。

2.殘疾壹級至四級的義務兵和退出現役的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3 .對分散安置的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因戰退出現役、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標準發放壹次性撫恤金,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金待遇。

4.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的殘疾撫恤金增加1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的撫恤待遇。

二、殘疾退伍軍人的醫療政策

1.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人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2.其中,壹至六級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3.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有工作單位的人員以及無力支付又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三、殘疾退伍軍人住房待遇政策

1.申請住房保障的人員,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等,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2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者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和集中居住區建設的政策範圍;

4.辦理不動產和土地證時,免收登記費和工本費,建房時,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劃撥土地和測樁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5.分散供養的壹至四級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資金標準,按照安置縣(市)保障性住房均價、建築面積60平方米確定;沒有保障性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住房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6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九條

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金融、交通、遊覽、法律服務、文化體育設施和郵政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公民參軍時保留戶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優待和傷殘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國家對因病或者因公犧牲的軍人,按照規定發給遺屬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