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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系統

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165438+2008年10月

第壹章壹般原則

壹、為加強學院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學院各部門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規範消防安全工作行為,預防和減少火災隱患,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吉林省。

二、學院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院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適應學院發展。

三、學院消防安全工作以“誰主管誰負責”和“單位自管、隱患自查、責任自負”為原則,在院長領導下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4.學院內所有部門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參加有組織的滅火。

學院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中的各項制度,自覺維護消防安全。

第二章各種系統

第壹條消防安全系統

壹、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根據消防法的要求,每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大家要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熟悉防火常識、自救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是確保學校各類消防設施處於良好狀態。做好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是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辦公樓、學生宿舍樓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應急照明完好。

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性能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危險實驗物品應專門存放,由專人保管,滅火器等應急物資必須存放在室內。

圖書館、木工房、開閉所、計算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工作人員下班後應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人人都要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損壞它們,違者要嚴肅處理。

八。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定期檢查醫院的電力線路和設備。如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禁止在學生宿舍內私自使用明火、電爐、酒精爐、蚊香、吸煙、亂接電線。禁止私自連接任何家用電器。

10.居民在學校使用燃氣時,應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註意防漏風、防爆、防火,用後關閉燃氣閥門,確保安全。

11.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每年檢測,定期檢查,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防止事故發生。

12.對無視消防安全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壹是每學期召開兩次大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制定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是春、冬季防火重點時段要提前召開,嚴格要求,全面布局,具體安排落實火災應急預案。

3.每月召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會議,總結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要點,提出整改建議。

四是每周壹由部門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匯報上周檢查情況,對本周消防工作重點做出具體安排。

會議記錄完整詳細,重點內容有標註。

8.節假日前召開全院安全工作會議,落實學校安全防火應急預案,做好隱患排查,確保學院安全,杜絕壹切火災事故。

第三條消防檢查和巡查制度

壹、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樓值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安全,關閉水電,每天下班前由專人檢查本部分水電。

2.值班人員應認真檢查各部位,特別是防火重點部位,發現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三,安全部門應指定專門的消防人員,並應定期檢查學院的管轄範圍,檢查消防設備和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第四,學院每月由學院主要領導帶隊,保衛處、學生處、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各部門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要落實防範措施。

5.重大節日,寒暑假前由消防部門分管領導帶隊,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參加全校消防安全檢查。

6.重大活動開始前,必須在活動現場進行壹次消防安全檢查,核實用電負荷、應急照明是否完好、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備是否齊全,必須指定專人打開疏散門,防止發生意外。

7.學院設立專職消防員,定期對全校公共* * *部位、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實驗室進行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並向系領導報告。對重大火災隱患,要下達《火災隱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八、專職消防員經常檢查和維護學校公共部位的消防設備和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第四條消防宣傳和培訓制度

1.學院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由學院消防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安全委員會應當指定壹名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人,在學院內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學院在學生宿舍設有消防宣傳陣地、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消防警示牌。

第三,學院經常組織各種形式的防火宣傳活動。每年119宣傳日,開展壹次學生廣泛參與的消防宣傳活動;利用壹年壹度的新生軍訓,組織壹次消防衛生演練。

四是在冬春季節和重大節日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定期對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學生放假前,開展防火宣傳教育。

第五,學院內個體經營戶業主應普遍掌握防火公約、消防安全常識,普遍提高自身素質,掌握防火自救常識。

第五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壹是要時刻保證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的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二、嚴禁以下行為,違者將受到通報批評或罰款處罰:

(壹)占用疏散通道的;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設置圍欄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期間鎖閉或者遮擋安全出口或者遮擋、遮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的;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學院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1)疏散走道和門;

(二)樓梯、電梯及其前室;

(3)超市、商場、臺球廳、宿舍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4)配電間和消防控制室。

4.消防疏散設施和設備應由專人管理。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防火排煙系統、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裝置、消火栓系統、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和設備。必須由專業維修公司定期檢測和維護。

5.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消防栓等設施不得挪作他用。消防給水系統需要停止維修時,應當報保衛部門消防部門備案。

學生宿舍配備救生下降裝置、疏散樓梯等逃生自救工具,由專人管理。

7.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相關問題,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六條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設備和器材是預防和撲滅火災的安全防護設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移動消防設備、器材,不得在消防設備、器材和消防通道旁堆放雜物,不得挪作非消防用途。

2.需要使用或移動公共建築和經營消防設備和器材的部門,必須向安全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使用或移動,並在建築和經營完成後將設備和器材恢復原位。

三是消防部門要認真做好消防設備器材的維護和檢修工作。發現設備、器材丟失、損壞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爭取補救措施,並追查原因,做好記錄。

4.值班人員和消防監督員每天、每周對消防器材和設備進行例行檢查,每周對煙霧、溫度等報警裝置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保衛部消防部門,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5.保衛部消防部門每月對學院內所有的煙溫報警系統、自動噴淋、氣體滅火、自動報警及應急廣播系統、防火卷簾門、排煙風機、排煙閥等聯動設備及應急照明系統進行壹次詳細的維護保養,並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6.保衛處消防隊長每月檢查學院內所有幹粉滅火器的壓力表、安全塞、壓力手柄和噴霧軟管,並多次搖動滅火器,防止滅火器內的粉末受潮沈澱結塊,並做好記錄。

第七條火災隱患整改規定

壹、火災隱患整改範圍

(壹)非法進入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鎖定或者遮擋安全出口,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的使用被堵塞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疏散門旁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不善,值班人員和消防檢查人員脫崗的;

(七)非法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其他可以當場糾正的行為。

違規和糾正應被記錄並存檔以備將來參考。

二、整改措施

(壹)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專職、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存在的火災隱患,並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時限、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2)火災隱患消除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證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壹旦發生火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停產停業整頓。

(3)對於無法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學院報告。

(4)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記錄交由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員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五)對保衛處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批復,報送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

八、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烹飪室、焊接操作室等使用明火的部位應加強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必須有人監督操作。操作室內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後,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後方可離開。

2.禮堂、圖書館、資料檔案室、庫房、營業廳、食堂等場所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須經本單位防火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並指定專人監護現場。手術後,應仔細檢查,不允許有火種。大風天氣禁止明火作業。

3.倉庫、車庫、液化氣站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應遠離;易燃易爆儲存場所應分開。上述場所應遠離教學區或人員密集區,不允許近距離工作。生活區、倉庫、維修場所固定火源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本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應定期檢查和維護,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4.易燃液體不準點火,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堆放在火源附近。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和氣體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規定進行處理和排放,不準隨意點燃或排放。

5.電力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安裝,不得私自架設臨時電力線路和設備。

6.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電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爐、酒精爐等工具。壹經發現,壹律沒收,並給予通報批評。

7.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的標準,帶電部分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

八、學校內嚴禁下列用火行為:

1.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使用明火。

2.焚燒廢物、垃圾和樹葉。

3.燃放煙花爆竹。

4.將火種、火源帶入防火重點部門,或在防火重點部位吸煙。

5.使用明火時,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九條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嚴格執行防火責任制、火源及電源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要熟悉和掌握物質的性質,特別是易燃易爆物質,必須了解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和滅火方法。

3.倉庫內的物品應成堆存放,堆與堆之間應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不應小於倉庫門的寬度。存放物品的堆距、墻距、柱距、燈距必須符合規定要求。每個倉庫都應該規定存儲限制。

第四,倉庫內的物品要根據不同的性質分類存放。性質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應分類分開存放。危險化學品和非危險物品應分開存放。貴重物品應與壹般物品分開存放。

5.閃點低於28℃的天然化學品和易燃液體應儲存在低溫、通風良好的倉庫內。發現溫升可能引起燃燒時,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6.如果發現化學品的包裝和容器損壞或不完整,以及化學品變質和分解,應及時報告並安全處理。

7.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禁止進行試驗、分裝、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行為。裝卸易燃、易爆、氧化劑、強酸等化學物品時,要輕拿輕放,避免震動和撞擊產生火花。

倉庫區域嚴禁煙火,並設置明顯的宣傳標誌。倉庫內不允許有辦公室,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

9.倉庫內的電氣設備應按規定安裝,並定期檢查。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用大功率燈泡,不準用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移動電源和照明線路應使用軟橡膠線,並架空固定。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切斷電源。

10.倉庫要經常保持清潔,倉庫內及周圍的包裝紙箱、吸管、紙屑、木板、雜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時清除。油棉砂、油布、沾有油汙的工作服、手套等,下班後應放在庫房外安全的地方。

學習和掌握壹般消防知識,定期檢查和維護消防設備,了解各種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壹、醫院消防重點部位

學生宿舍

(2)圖書館

(3)檔案

(4)禮堂

(5)辦公樓

(6)網絡中心

(七)配電室(包括變電室)

(8)商務服務中心

(9)餐廳

二、防火重點部位的劃定

1,火災多發區。

2.財產集中的地方。

3.人活躍或居住密集的地方。

4.發生火災時,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部件。

三、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

1,防火重點部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安全列入行政工作的議事日程,與教學、科研等工作壹起計劃、壹起檢查、壹起評估。

2、實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各防火重點部位的壹把手要全面負責防火工作,把消防安全納入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之中,常抓不懈,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措施落實,工作到位。

3.設置消防安全員,有條件的建立義務消防隊。

4.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學院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結合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措施。下屬人員應了解制度和措施的內容,並能認真執行。

5、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放置在明顯方便的位置。不隨意掩埋和移動,定期檢查維護,保持良好狀態。

6.普及消防知識,讓大家會報警;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7.重點部位的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其他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8.禁止違章用電,私自接電源拉電線,使用蠟燭或其他明火,使用電爐、酒精爐、電熱杯、簡易熱水器,不開長明燈,人走燈關。

9.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壹時難以消除的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隱患限期整改。

第四,安全部門要加強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

1.定期對防火重點部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進行登記,督促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2.熟悉防火重點部位的情況,指導、檢查、考核防火重點部位的防火工作。

3.發生火災時,迅速趕赴現場,及時報警,組織指揮滅火,保護現場,協助消防機關工作。

第十壹條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和掌握各種消防設施的性能,熟練操作火災報警系統,明確每個報警的位置,保證滅火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快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火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並完成值班記錄、設備狀況和事故處理的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上報,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除非工作需要,不要使用消防中心的內部電話,非消防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第十二條滅火和緊急疏散預案

第壹,組織指揮機構

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成立長春稅務學院突發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學院火災事故應急工作。

(1)指揮機構

突發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指揮:宋。

副指揮:金,中華袁貴成

成員:許董罡余玉華明勛許徐長嶺

職責: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決策和指揮。

現場執行指揮:張錫山

現場執行副指揮:袁貴成

職責:根據總指揮部的指揮,負責指揮火災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工作。

(2)工作組織和職責

1,報警與撲救,救援隊:

組長:袁貴成

副組長:張向陽

成員:張羅全軍

職責:負責撲滅初期火災,根據指揮部的命令,向指揮部報告情況,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

2.疏散組:

組長:於

成員:關、、馬、、趙錫進、畢榮發,各系輔導員宿舍管理員。

職責:負責組織和引導火區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

3.指導小組

組長:孫玉林

成員:田、、王春海、易。

職責:負責引導校園外的救援車輛和人員。

4、警戒組

組長:易大華

成員:許雲峰沈許文

職責:在火災現場警戒,保護現場,防止他人進入。

5.醫療救援隊

組長:徐長玲

成員:張書國王偉110巡邏車值班醫護人員。

職責:負責傷員的現場搶救和治療。

第二,應急反應

發生火災時,發現者應立即向學院保衛處“校園110”報告。保衛處接到報警後,將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根據火災情況及時向學院領導匯報,啟動應急預案。

(1)如果發生局部火災,火勢很小,很容易撲滅。如發現,人員應及時向保衛處報告,並利用現場消防設備進行滅火。安保人員到達現場後,可以根據火情及時調整消防設備和其他部位的消防設施。

(2)如果火勢有可能蔓延,保衛處應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學院所在地為鏡月街與博學路交叉口向西200米)。同時,應向學校領導報告,並通知相關人員啟動應急預案。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後,將自動組成各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迅速到位並開始工作。

1,報警消防隊要立即調集隊員和消防器具組織火場滅火控制,對水、電、氣、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災害源采取應急措施,對財務室、檔案室和重要設備進行打包轉移,同時進行加固、支護、封堵、防水等應急處理,隨時向指揮部報告火情。

2.疏散組應迅速打開火災現場的疏散門,組織消防人員按照疏散路線疏散到安全地點。

3.導調組要派人員和車輛在學院門口接應消防車,引導其前往現場。

4.公安消防隊到達現場後,救援隊撤離現場,轉為警戒任務,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外圍警戒。火災撲滅後,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5.醫療救援隊應根據現場情況做好搶救和治療工作。

第三,保障措施

校園發生火災時,現場執行指揮部立即啟動並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按照預案組織救災。

學院全體師生員工都有義務報告火災,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災。火災事故發生後,學院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嚴禁擅離崗位。各部門必須無條件服從學院消防指揮部的調度和指揮。

學院報警電話:84539119。

公安消防報警電話:119。

四、滅火救援

(1)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滅火。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

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搶救遇險人員,消除危險,撲滅火災。

(二)公安消防機構在統壹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火災撲救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1,利用各種水源。

2.切斷電、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鄰近的建築物和相關設施。

5.為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損壞毗鄰火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6、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相關單位協助滅火求助。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工作。

(三)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災害或者事故的救援工作,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壹指揮下進行。

(四)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滅火任務或者其他災害、事故救援任務時,不受速度、路線、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行人必須讓行,不準通行。交通管理指揮官應確保消防車和消防艇快速通過。

(5)消防車、消防艇和消防設備、器材、設施不得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章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本規定與上級規定有任何不壹致,則以上級規定為準。

長春稅務學院

165438+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