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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昆明市申請住房保障,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連續領取救助6個月以上;

(2)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2平方米。

(三)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家庭的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將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為申請人。

(4)住房保障家庭成員以民政部門出具的《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為準。

延伸閱讀:/topic/2010/fjh/sc.htm

當地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每個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租賃壹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壹條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申請,至少壹名家庭成員有;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受理日前連續兩年家庭年平均收入或單身居民年收入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申請時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及全國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除具備上述(1)、(3)、(4)、(5)、(6)條件外,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房屋,包括已依法登記的房屋和未登記但由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以業主或* * * *名義擁有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十二條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申請,所有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因就學、服兵役將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的,視同就學、服兵役期間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受理日前連續兩年家庭年平均收入或單身居民年平均收入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在本市及國內其他地區沒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及中國其他地區轉讓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6)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及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或其他優惠政策的住房,但子女作為家庭成員單獨組建家庭或達到規定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身居民,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未租住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人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租金。

申請緩繳、減免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確定。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本章申請條件中的收入和財產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