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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1。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自協商壹致時起終止;

2.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有爭議的,由法院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3.法律規定解除的,本合同自壹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壹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是否解除產生爭議,最後只能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